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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法違約責任 -合同法

時間:2024-08-01 06:13:38 合同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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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法違約責任 -合同法

內容摘要:
約責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我國現(xiàn)行《合同法》具有許多突破性的特點。筆者結合我國現(xiàn)行《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從內涵界定及其特點、歸責原則、樣態(tài)、免責事由、承擔方式、責任競合和因第三人原因違約幾方面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
關鍵詞:
違約責任 歸責原則《合同法》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論合同法違約責任 -合同法

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責任。作為保障債權實現(xiàn)及債務履行重要措施的違約責任制度與合同債務聯(lián)系密切。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債務不履行所導致的結果,是以債務存在為前提的;另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法律表現(xiàn)。因此,違約責任和合同債務的關系可以歸結為:債務是責任發(fā)生的前提,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結果。違約責任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對以往的違約責任制度進行若干補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點在于:第一,增加預期違約責任和加害給付責任,從而構筑了違約責任的真正內涵。第二,以嚴格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從而強化了違約責任的功能,順應了合同法的發(fā)展趨勢。第三,將預期違約制度和不安抗辯兼容并蓄,從而彌補了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上的缺陷。第四,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guī)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許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給當事人行使權利提供充分的空間。[1]本文擬結合我國現(xiàn)行《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
一、 違約責任的內涵界定及其特點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在英美法中違約責任通常被稱為違約的補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陸法中則被包括在債務不履行的責任之中,或者被視為債的效力的范疇。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xiàn)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它與合同義務有密切聯(lián)系,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結果。[2]我國《合同法》第七章專設違約責任,規(guī)定了預期違約及實際違約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因此,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不同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所導致的結果。構成違約,必須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關系,而且存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事實。因此,違反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相區(qū)別的重要特點。
  (3)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守約方才能基于合同向違約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對違約方提出請求或訴訟。
  (4)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違約責任。當事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違約責任預先約定。例如預先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幅度,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預先設定免責條款等。當然,當事人對違約責任的預先約定必須公正合理,否則將會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
  (5)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和補償性雙重屬性。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毋庸置疑,法律通過對違約方的制裁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同時也可以起到預防或減少違約現(xiàn)象發(fā)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據平等、等價有償?shù)脑瓌t,違約責任以損害賠償作為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較強的補償性。根據違約責任的補償性,一方在違約后,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3]
二、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綜關各國立法實踐,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guī)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
我國《合同法》確定了嚴格責任原則!逗贤ā返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的責任。”這里所確定的即為嚴格責任原則。
  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fā)生以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逗贤ā分邪褮w責原則確定嚴格責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于嚴格責任的規(guī)定。第二,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yōu)點。第三,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因為違約責任在本質上是以合同義務轉化而來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是在執(zhí)行當事人的意愿和約定,因而應該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第四,確立嚴格責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guī)則接軌。如《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4]
三、 違約責任的樣態(tài)
對于違約責任的樣態(tài),又稱違約形態(tài)。綜合我國《合同法》及各國實踐,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預期違約。這是從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5]其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xiàn)形式。其二、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fā)現(xiàn)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亦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xiàn)形式。我國《合同法》第108條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guī)定,而第68條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guī)定,則兼含有以上兩種類型的具體表現(xiàn)行為。筆者認為,我國的立法分類不明確,實踐中的適用有一定困難。
  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根據不履行的時間,有先期不履行(預期違約的一種)和實際違約兩種;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態(tài)度,又可分為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絕履行的行為若發(fā)生在履行期屆至前,則為預期違約,若發(fā)生在履行期屆滿后,則可能構成履行遲延或履行不能(根據債務的具體性質確定)。為避免重復,筆者認為此處不履行主要包括債務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
第三,遲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xiàn)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若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債權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條的規(guī)定,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112條,債務人由于交付的標的物內在缺陷而給債權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其它違約行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之外的,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shù)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為;(2)履行方式不適當;(3)履行地點不適當;(4)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
四、 免責事由
所謂免責事由,是指免除違反合同義務的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和理由。具體包括法定的免責事由和約定的免責事由。具體內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地說,不可抗力獨立于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兩種。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對于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但在法律另有規(guī)定時,即使發(fā)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主要有:其一、遲延履行后的責任。大陸法系民法典大都規(guī)定,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后,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對此有所規(guī)定。其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02條對承運人采取了特殊的嚴格責任原則[6]。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24條及《鐵路法》第56條亦有相關規(guī)定。
  此外,對于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fā)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二)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法律對此有明文規(guī)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條(貨運合同)、第370條(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主要有兩類:第一,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fā)生在運輸合同中。第二,未違約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lián)p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對此有所規(guī)定。
(四)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又稱約定免責事由,是當事人以協(xié)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分解開說,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具有約定性;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三,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功能。[7]
  我國《合同法》從反面對免責條款作了規(guī)定!逗贤ā返53條規(guī)定了兩種無效免責條款:第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責任的,該免責條款無效。
五、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對這幾種方式進一步推敲,不難發(fā)現(xiàn)其中存在的問題:[8]
  第一,繼續(xù)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xù)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以及合同義務的延續(xù),都是違反合同后的處理措施,但不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反合同的處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繼續(xù)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的體現(xiàn),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不具有違約責任的作用。從性質上看,繼續(xù)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只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其中的繼續(xù)履行屬于典型的合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則是合同義務的繼續(xù)。這兩者無論從實際作用上,還是從性質上,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合同法》將繼續(xù)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規(guī)定下來,是不準確的,混淆了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9]。
  第二,采取補救措施的規(guī)定也不恰當。“采取補救措施”是一個不具體的概念,含義不明確,到底什么樣的措施屬于補救措施,《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是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也是補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將繼續(xù)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并列規(guī)定下來,則又犯了一個邏輯錯誤。這兩個概念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不是并列關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也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我國《合同法》把“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規(guī)定在違約責任一章(第109條)中,把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筆者認為,這種立法安排不恰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這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根本不是違約責任。無論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都應當履行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的義務。支付價款或者酬金與支付賠償金或者違約金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兩者不能混淆。
  因此,筆者認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兩種。簡言之,違約金是指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就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在數(shù)額的確定上,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guī)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條對此有所體現(xiàn)。
六、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qū)別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為了更好的理解違約責任,下面就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別作一簡要論述:
第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二者是《合同法》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二者之間存在著根本差別:(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二)、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而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三)、責任方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四)、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第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是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方式,盡管二者存在著競合的情況,但二者之間有著重要差異:(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規(guī)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二)、二者的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奉行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才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三)、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以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其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定的。(四)、責任形式不同。違約金、定金等責任形式只能適用于違約責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只能適用于侵權責任。(五)、賠償范圍不同。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因而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七、結 語
  以上是我結合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限于篇幅,我對諸如違約責任與更多其他責任的區(qū)別、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shù)脑斍榈任茨茏魃钊氲恼撌觯@些都有待我今后的不懈努力。總之,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fā)育成熟,違約責任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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