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法學的實習報告3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需要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報告包含標題、正文、結尾等。一聽到寫報告就拖延癥懶癌齊復發(fā)?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學的實習報告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學的實習報告 篇1
一、實習基本情況
1、實習計劃情況
(1)實習時間: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2)實習地點:XX塘區(qū)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3)實習單位:XX塘區(qū)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4)實習方法:到單位實習工作、協(xié)助偵查案件
(5)實習目的:接觸和認識社會,了解我國司法實踐現(xiàn)狀,學習檢察官一般的理念、邏輯、立場、觀點和工作方法,進一步加深對法學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的理解,并能進行初步的實際運用;學習法律工作經(jīng)驗,學會理論聯(lián)系實際,了解各類案件的`偵查程序,初步掌握偵查的技巧;培養(yǎng)初步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專業(yè)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詢問、訊問的方法與技巧;初步掌握各種法律文書、筆錄等的寫作方法與技巧。
2、實習單位情況
(1)單位名稱:XX塘區(qū)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2)單位簡介(自按):
XX塘區(qū)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是XX塘區(qū)人民檢察院的自偵部門,主要工作是偵查辦理瀆職侵權類案件,打擊國家行政機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等單位領導、工作人員的瀆職侵權犯罪活動。與其他科室相比,開展工作比較獨立,工作性質比較特殊,工作紀律要求嚴格保守秘密,是打擊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要部門。
二、實習主要內容
1.在開展審查舉報材料、偵查案件等工作中,通過觀察、分析,了解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現(xiàn)狀。
2.在日常工作中,細心觀察(20xx年建筑施工實習報告)、了解人民檢察院的組織機構與各項規(guī)章制度,熟悉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日常運作,在反瀆職局領導和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運用所學的法學及相關知識解決偵查辦案等實務問題。
3.在日常工作中,學習和掌握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檢察院偵查案件、審查起訴、批準逮捕等工作的具體程序,協(xié)助檢察官辦理案件。
4. 在偵查案件、審查起訴等工作中,培養(yǎng)初步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專業(yè)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詢問、訊問的方法與技巧;初步掌握訊問筆錄、詢問筆錄、審查報告、提請初查報告、初查階段報告、提請不予立案報告、司法實務案例分析等法律文書的寫作方法與技巧。
法學的實習報告 篇2
一周的實習匆匆結束了,回味起來真有種意猶未盡的感覺.
我們這次實習是校內實習,實習的地點是模擬法庭.在這一周的時間里,我們打破以往老師為主的慣例.而是以我們學生為中心,圍繞我們所掌握的知識展開一系列的活動!我們先是觀看了一些法律知識競賽和案例審判.同過觀看我們把看到的和自己學到的知識理論聯(lián)系起來,進行總結和對比!看看自己在什么地方有誤區(qū),看看自己的理解和實際的意義差多少差在什么地方.在這之后我們又以分組的方式進行了法律知識競賽,同學們都很積極的去準備,參與,比賽結果誰贏誰輸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都參與進來,都有所鍛煉,都有所收益!還增進了彼此的友誼和團隊合作精神.
從自己介入法學這一專業(yè)以來,朋友們都說這一專業(yè)想學好很困難.其實,我認為,這是對法學的誤解。那種死記硬背法條的學習,充其量稱之為“學習法律”而不是“學習法學”。這是最笨的.一種“法”的學習方法。法條,作為制定法,不可避免的受立法者的思想的影響。在現(xiàn)階段,我國的法律還處在一定的不穩(wěn)定階段,法律的修改乃至廢止都是常有的事。先不論是否有能力把紛繁復雜的法律條文全部背下,就算今天背下了,明天他又改了。
這顯然是最不經(jīng)濟、最不科學的學習方法。這種學習方法不可能帶領學習者進入法學殿堂。
與之相反的,是學習法學的理論觀點、邏輯思想、理念和精神。這里的所謂“學習”指的是思考、理解、探索,而不是傳統(tǒng)的老師對學生的填鴨試的灌輸。
法學的實習報告 篇3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jīng)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jīng)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jīng)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jīng)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jīng)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jīng)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蘇 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xié)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軸約86平方米商網(wǎng)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jīng)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jīng)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jīng)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jīng)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jīng)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fā)公司發(fā)現(xiàn)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xiàn)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jīng)貿公司可以按照規(guī)定賠償?shù)谌藫p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jīng)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fā)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xié)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jīng)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jù),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jīng)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fā)公司發(fā)現(xiàn)該商網(wǎng)重復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fā)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jīng)貿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jù),換收據(jù)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jīng)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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