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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并非報酬完全相等
同工同酬是勞動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單位支付員工工資的基本原則之一,但同時法律又賦予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經(jīng)營特點和經(jīng)濟效益,結合企業(yè)職工勞動能力、技能、資歷和勞動效果等制定工資分配的方式和工資水平,
同工同酬并非報酬完全相等
?陀^上,員工在工作年限、出勤時間等方面的差異也會導致同工同酬的執(zhí)行,因此,在實踐中經(jīng)常存在崗位相同、工作相同的兩個人工資各不相同的現(xiàn)象。“這是否違反同工同酬的法律規(guī)定?”因此,劉相賓以自己同崗位的同事同樣工作而收入不同為由提起訴訟,結果是從仲裁到法院沒有支持他的。這是為什么?
同樣工作收入不同,員工狀告同工不同酬
“我的理解是,同工同酬就要同樣工作、收入相等。”7月22日,劉相賓告訴記者:“我和老張都是保安,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完全相同,而他每月的收入都比我高,這是不對的!”
“你說,大家都做門衛(wèi),看一樣的大門,工作成效又完全一樣,而公司給的待遇不一樣,這不是看人下菜碟嗎?”劉相賓舉例說,譬如2014年4月的工資,老張整整比他多出1400元,憑什么?
找公司說不通道理,劉相賓一氣之下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補齊差額,并支付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
劉相賓在申請書中寫道:他于2013年4月15日入職這家空港勞務公司,在首都機場做門衛(wèi)保安,一日工作12小時,無周六日休息。而公司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長年亂罰款,無故不按時發(fā)工資,嚴重違法。公司按年齡定工資,搞同工不同酬,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勞動法》第4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76條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等規(guī)定,請求裁決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3月15日至5月31日同工不同酬的勞動報酬1410元及經(jīng)濟補償金370元;同時,公司須向其支付2014年6月1日至9月1日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不能找工作產(chǎn)生的3個月的誤工費4200元。
工齡出勤各不相同,每人收入可以有差別
針對劉相賓的請求,公司認可其提出的事實存在,但不認為這些做法違反了同工同酬原則。由此,公司在仲裁時答辯稱:公司不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況,不同意向劉相賓支付相應的賠償。同時,公司不同意支付相關損失,雙方在2014年5月31日解除勞動關系后,劉相賓未為公司提供任何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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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并非報酬完全相等》(http://www.shangyepx.com)。仲裁庭審理查明:劉相賓入職后擔任保安崗位工作,其主張自己與同崗、同時間工作的職工張克善的工資存在差額,公司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況,據(jù)此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同工不同酬的勞動報酬及經(jīng)濟補償金。為此,劉相賓提交2014年4月份保安員工資發(fā)放表予以證明。
公司認可工資發(fā)放表的真實性,但對劉相賓之主張不予認可,其稱二人的入職時間、工作年限、出勤天數(shù)、工作效果各不相同,而且本月份張克善的工資中包含有介紹保安員的介紹費。在公司規(guī)章制度中明確規(guī)定,在公司需要相應員工的時候,經(jīng)內部員工介紹并被成功錄用者,公司需對該員工予以經(jīng)濟獎勵。劉相賓沒有做這項工作,其工資中當然不能有這樣的收入。而劉相賓以同工同酬為由要求拿到這些待遇,是想不勞而獲。
庭審中,劉相賓認可自己入職時張克善已經(jīng)在公司工作,亦認可其與張克善出勤時間不一樣。由此,仲裁委認為員工的工齡、出勤、貢獻不同,應當有不同的收入待遇,該公司的做法正確,不違反同工同酬原則規(guī)定,不支持劉相賓的相應訴求。
工資水平單位確定,索賠無依據(jù)未獲支持
由于仲裁駁回了劉相賓的全部請求,他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受理后,劉相賓提出他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14年5月31日解除后,公司違反法定義務未向其出具解除勞動關系書面證明。在庭審中,他自認從公司離職后于當年9月入職其他單位。
經(jīng)法庭詢問,劉相賓明確表示其訴訟請求所主張的4200元誤工損失費,系因公司未為其出具書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其無法入職新的單位所造成的3個月的工資損失,但他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上述誤工費的存在,以及該誤工費系由其因無原單位離職證明所導致。
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秳趧臃ā返46條規(guī)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第4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jù)本單位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特點和經(jīng)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由此,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的權利,并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則。
本案中,該公司根據(jù)自身情況,結合職工勞動能力、技能、資歷和勞動效果等制定工資分配的方式和工資水平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精神。雖然劉相賓指出其工資數(shù)額與張克善不一致,但二人并非同一時間入職,出勤時間也不一樣,且劉相賓在本月也并非全月出勤,故其要求與張克善相同的報酬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其要求的相應賠償,也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隨后,劉相賓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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