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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與司法關系新探
傳媒監(jiān)督司法是時下頗為流行的觀點。在新聞界人士那里,這種認識更成為傳媒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與評論的重要依據(jù)。的確,強調傳媒對司法的監(jiān)督蘊含著遏制權力與保護民眾的意旨,這是現(xiàn)代民主社會不懈追求的目標。在司法權不斷膨脹腐敗時,倡揚并加大傳媒對司法的監(jiān)督力度更具現(xiàn)實意義。然而,傳媒與司法并不只是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關系,在二者關系上如此提論可能帶來負面后果,把傳媒與司法關系簡單化,從而忽略對兩者間本質關系的深入探討。那么。傳媒與司法之間究竟何種關系?欲就此作出回答,我們首先應該考察司法與傳媒在西方與中國的角色定位和社會使命,然后才能梳理其關系從而得出合理結論。
一、司法與傳媒在西方社會的定位
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諸國,作為三權之一的司法權與“第四種權力”-傳媒是否存在我們想象中的尖銳對立與沖突,抑或相反,兩者在根本上相通、宏觀層面上一致,它們之間僅有局部性對立?這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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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政治理念中,基督教的原罪觀衍生而來的“性惡論”一直占主流,民眾對國家權力帶有天然的不信任傾向,為充分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對權力進行分割并建立制約與平衡機制遂成了三權分立的初衷所在。
在國家權力中,行政與立法是最重要也是易膨脹與腐敗的權力分支。行使行政管理權的政府,對外具有外交權,對內則具有廣泛的管轄內政事務如維護社會治安、征收賦稅諸權力,這些活動常伴以國家強力如警察而展開,因而極易而且現(xiàn)實中也確實經(jīng)常侵犯公民權利。所以,“行政部門非常恰當?shù)乇徽J為是危險的根源,并且受到對自由的熱心所應該引起的密切防備!嗣駪撎岱篮徒吡鋫涞,正是這個部門的冒險野心”。1
同樣,立法權是權力重心所在。由于立法權直接來自人民,所以它在相當程度上分享人民擁有的大權。立法部門的法定權力比較廣泛(諸如制定稅法、規(guī)定公民的權利義務等),同時又不易受到明確的限制,因此立法權更易延伸至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從而對公民的權利形成一種潛在的威脅!傲⒎C構有一種習慣于包攬一切權力的傾向,權力的這種集中,既非常有害于良政的推行,又為大多數(shù)人的專制奠定了基礎”2 ,特別在黨派政治之下,當某一政黨在立法機構中占大多數(shù)時,它做出于民不利行為的可能性更大,這已為歷史所驗證。
相對行政權、立法權而言,司法權則顯得弱小。正如漢密爾頓所說:“司法部門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的力量與財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動的行動。故可正確斷言:司法部門既無強制、又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而且為實施其判斷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門的力量”3 .在理論上和現(xiàn)實中,法院的工作特點是坐堂問案,只有當糾紛或沖突發(fā)生之后,當事人把案件提交到法院,法院才能依照既定法律對權利進行確認、分配與重組,司法權的觸角一般不會主動伸入社會直接干擾民眾,也不像行政、立法權那樣易對公眾造成強有力的直接傷害(雖然有時候司法判決會于民不利,但與立法、行政二者相較已很輕微)。權力范圍的單一性(只限于裁斷糾紛)和權力行使的被動性使司法權影響、控制民眾的可能性最小,換言之,惟有司法權最不可能與民眾發(fā)生嚴重沖突,民眾對其警惕性和防備心理自然也最低。與此相關,司法權與其他權力并非平衡關系,處于弱勢地位。
理所當然,國家權力尤其是權力重心-立法與行政權力需要有力的制約,這既包括來自社會的監(jiān)督,也包括權力之間的制約。司法權除了履行處理糾紛的基本職能外,西方政體的設計者與運作者還賦予了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控制立法與行政的重要使命,以防止二權獨秀,走向集權與專制,從而違背民主政制的初衷。由此,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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