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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復的人權思想
嚴復將西方近代政治、哲學、經濟和法律名著系統(tǒng)地介紹到中國,從而為知識階層開拓了廣闊的思想視野。這一點已經為后世所公認。的確,這是嚴復在中國近代思想史上的長久影響所在。然而,嚴復作為時代的思考人和批判者的價值并不僅僅在于(甚至主要不在于他翻譯了多少名篇巨制。翻譯思想家作品的人未必都能成為思想家。嚴復之所以能成為中國近代史上獨具慧眼不同凡響的思想家,主要在于他就時代的自由人權問題苦心探索而形成的具有時代進步意義的個人本位主義人權法律觀。人權法律觀是嚴復思想體系中最富有時代氣息也是最重要最有價值的部分。他的這部分思想的內容、性質和意義還遠未被后人所充分認識。當今人能像他那樣敢于直面時代的人權問題而重溫他當年的思想時就不難發(fā)現(xiàn),嚴復的影響遠不止于對從前的知識分子諸如魯迅等人的啟蒙,他的思想影響將隨著后人對人權的不懈追求而長久地延續(xù)下去,乃至發(fā)揚光大。這是因為他的人權法律觀為傳統(tǒng)觀念的批判、改造和創(chuàng)新開辟了廣闊前景。?一、先理后法:自然法與人為法?
一切旨在尋求法的真理的努力,都將無法迥避一個曾經困擾過無數(shù)先賢的古老課題,這就是自然法。不論在西方,還是在中國,倡言人權尋繹正義的先哲們都曾在這個難點上烙下了自己的印跡,盡管他們所遵循的思維方式和采用的概念工具彼此相異。西方人與中國人的理法關系論恰恰反映出他們在自然法與人為法方面各具特色的見解和認識。對此,嚴復在近百年以前就已經作過比較清楚的論證。?
西方人習慣于在人為法之上尋求某種更高效力的并依然稱之為法的東西。當孟德斯鳩講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時,他所指的法已經不再局限于人為法的范疇,而泛指由事物的性質所產生的一切必然關系。[1]孟氏的本意在于將自然法同人為法區(qū)別開來,提醒人們注意在人為法之上應該還有更高的法則。嚴復對孟德斯鳩所表達的代表西方人關于法的概念的普遍觀念的理解是恰如其分的。嚴復論及此問題時指出:“然法之立也,必以理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離合見是非也!盵2]嚴復以中國人的傳統(tǒng)思維方式和概念工具表達了孟德斯鳩的本意。這種表達方式固然易為中國人所接受,然而未必十分準確。嚴復將孟德斯鳩所講的“必然關系”理解為“是非”關系,并以中國習用的“理”來指代。當嚴復說“蓋在中文,物有是非謂之理,國有禁令謂之法,而西文則通謂之法”[3]時,他便在中國人的“理”與西方人的“自然法”之間打通了暢道,從法的角度提高了對“理”的認識。西方人在人為法之外大談自然法與中國人在國法之外大談理,都是出于同一個道理,即欲在人為法之上尋求更高的法則或法律的理想。實際上,當人們說萬物皆有其法時,就已經在自覺或不自覺地寄托各自關于法的理想,在尋繹法的應然。人為法固然有其特定的規(guī)則,但在本質上必須合乎“理”或孟德斯鳩所講的事物的“根本理性”即必然關系。無論按照中國人所講的理,還是按照孟德斯鳩所講的事物的根本理性,人為法都不是至高無上的。中國的理同西方的自然法在本質上都是批判現(xiàn)實主義的。當然,不論是講理學的,還是講自然法學的,其中力圖使理性屬從于人為法的非理想主義者還是大有人在的。但是,從法的概念上來說,“理”或“自然法”或“根本理性”的提出,其本身在邏輯上就已經為批判人為法提供了條件。惟有這種批判現(xiàn)實主義的法律觀才能為人權法的崛起開辟廣闊的思維天地。?
在“理”與“自然法”的關系問題上,嚴復所能給予后人的啟示還在于他對西文“法”字的譯法的理解上。為了正確地理解西文“法”字,嚴復指出“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禮、法、制四者之異譯,學者審之!盵4]西方人的法觀念中不僅有人為法和自然法的區(qū)別,而且還包括習慣法與成文法之間的區(qū)別。在中國,皇帝詔書,自秦稱制。中國古代的“制”與“法”相當于西方的成文法,而中國古代的“理”與“禮”則相當于西方的習慣法。當然,中國的禮的大部分內容也不是不具有成文性質的。嚴復雖然沒有用習慣法和成文法這兩個概念來比較中國的理、禮、法和制,但當他論及“西人所謂法者,實兼中國之禮典”[5]時,就已經隱約道出了其中的異同。?
嚴復所看到的西法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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