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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特色檢察一體化及其實現(xiàn)方式
檢察一體化是世界三大法系國家均確立的一項檢察組織原則,有兩層基本含義:對外是指檢察獨立,即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法定機關、事項及程序以外的干涉;對內(nèi)是指業(yè)務一體,即檢察機關上命下從,作為命運共同體統(tǒng)一行使檢察權。我國是社會主義法系的主要代表,我國的檢察制度與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國家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我國的檢察一體化因而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研究我國的檢察制度必須站在本土化的基點,借鑒國外的檢察制度亦必須考慮與本土憲政結構和法律文化的兼容與整合。由于檢察權的定位問題是檢察理論研究的根本問題,是檢察一體化的理論基礎和邏輯前提,本文首先對我國檢察權的性質進行界定,并在此基礎上,論述中國特色檢察一體化的科學內(nèi)涵及其實現(xiàn)方式。一、比較法視角中的中國特色檢察權
半個多世紀前,新中國的建立推翻了中華民國的五權分立和六法體系,效仿蘇聯(lián)模式構建起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法律體系,人民檢察院應運而生。作為一個法律事實,我國檢察機關定位于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檢察權定位于司法權;作為一個法學問題,檢察權與檢察機關的性質之爭卻一刻也未曾停歇。
(一)檢察權性質之爭
當前,學界對檢察權的性質主要有司法權、行政權、雙重屬性和獨立的法律監(jiān)督權四種觀點。
1、檢察權是司法權,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 該觀點認為,檢察機關參加訴訟活動,在辦案中采取措施,做出決定,是對個案具體事實適用法律的活動,符合司法權的特征。此說為當前通說。
2、檢察權是行政權,檢察機關是行政機關。這一觀點又可分為溫和派和激進派。①溫和派從宏觀上看待檢察權,他們認為檢察官與檢察機關都是上命下從,檢察權不具有司法權應有的被動性、專屬性、獨立性、中立性和終結性。 ②激進派從微觀上看待檢察權,他們認為我國的檢察權是偵查權、批捕權、公訴權和法律監(jiān)督權的簡單相加;主張取消檢察機關,將職務犯罪偵查權交由行政監(jiān)察部門行使,或者設立類似廉政公署的專門機構行使;將批捕權交由法院行使,建立庭前司法審查程序,由預審法官決定羈押逮捕;將公訴權交由行政機關中的公訴機構行使;將法律監(jiān)督權交由權力機關行使,以實現(xiàn)控辯雙方的“平等武裝”,構建“等腰三角形”式的刑事訴訟結構。
3、檢察權具有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雙重屬性。認為檢察機關的上下領導關系,突出體現(xiàn)了檢察權的行政性,尤其是具有主動性的偵查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權性質。另一方面,檢察官的公訴活動以適用法律為目的,同時檢察機關和檢察官的活動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在這種意義上檢察權具有司法權特性。龍宗智教授進一步指出,我國檢察權具有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雙重屬性,在法制上將檢察權定位為司法權,檢察機關定位為司法機關,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為宜。
4、檢察權既非司法權又非行政權,是獨立的法律監(jiān)督權,檢察機關就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 這實際上是第三種觀點引申出的另一種結論。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并將行政權、司法權與法律監(jiān)督權分別賦予人民政府、法院和檢察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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