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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定擔保責任理由是否充足論文
案情:
劉某與汪某是多年的朋友。2003年8月10日,劉某為償還銀行逾期貸款,向汪某借款1萬元,并出具了欠條,欠條載明:今借到汪某人民幣1萬元,借期一年。借款人:劉某。汪某考慮到劉某年事已高,要求劉某的兒子劉小某也在借條上簽名,于是劉小某在借條借款人三字的前面簽署了自己的名字。因劉某未還款,2004年9月,汪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劉某還款,劉小某承擔連帶責任。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對劉某承擔還款責任無爭議,但劉小某提出其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擔保人,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一種意見認為:劉小某應承擔還款的連帶責任。理由是劉小某與劉某系父子關系,汪某因擔心債權的風險,才提出要求劉小某在借條上簽名,劉小某應要求在借條上簽了名,雖然劉小某沒有具體約定擔保責任,按照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為此本案劉小某應承擔還款的連帶責任。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劉小某既不是借款人,也為明確約定為保證人,劉小某不承擔責任。
評析:
在理論上,民事責任是民事義務不履行的結果,是對違反義務的一種負擔或擔保。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國家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相對人應當適應權利主體的合法要求而作為或不作為的約束,它只是實現(xiàn)權利的一種手段,而權利才是法的價值導向、是法的目的、法的本位。法定義務不得隨意的設定,也不得做任意的擴大解釋,法律沒有設定為公民的義務范圍即屬公民的權利范圍。約定義務是指特定當事人因其意思表示一致而承擔的義務,它強調(diào)的是意思表示的一致,屬于意思自治的權利范圍。
本案中劉小某是否應承擔還款的連帶責任,就看劉小某有沒有違反義務,而違反義務首先要有義務的存在。首先本案中不存在劉小某的法定還款義務。其次劉小某在借條的借款人前面署名是否表示其約定為自己設定了還款的義務,筆者認為這不屬于約定義務。約定義務是當事人的一種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須一致,具有可確定性。劉小某雖然應汪某的要求簽署了名字,但沒有明確簽名的意思是擔保債務的償還,故在擔保債務的義務上未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我國擔保法中規(guī)定的對約定不明進行的推定是在已明確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下的推定,是屬于擔保責任內(nèi)容的推定,而不是擔保義務的推定。根據(jù)權利與義務間的關系,對任何人設定義務,進而課以違反義務的責任,必須具有充足的理由。
綜上,筆者贊同第二種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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