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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深圳證券結算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中國證監(jiān)會會同財政部制定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甲辦法”)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乙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甲辦法第三條第(四)項、乙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自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甲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五)項及乙辦法第三條第(一)、(四)項自二○○○年七月一日起逐月預提,年終一次性劃撥;乙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自二○○○年七月一日起,由結算會員逐日交納,交易所年終一次性劃入風險基金帳戶。
自本通知下發(fā)之日起十五日內,請你們將本辦法中要求會員履行交納義務的相關事項通知會員。通知中應明確規(guī)定,會員交納的風險基金不得轉嫁給投資者。同時,應當在指定報刊上配發(fā)簡要新聞稿。下發(fā)會員的通知及配發(fā)的新聞稿應事先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告。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保障證券交易系統(tǒng)的安全運轉,妥善管理和使用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是指用于彌補證券交易所重大經濟損失,防范與證券交易所業(yè)務活動有關的重大風險事故,以保證證券交易活動正常進行而設立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來源:
。ㄒ唬┌醋C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經手費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帳;
。ǘ┌醋C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費的百分之十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帳;
(三)按證券交易所收取會員費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帳;
。ㄋ模┌幢巨k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帳面余額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
。ㄎ澹⿲`規(guī)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
第四條 每一個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達到或超過十億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提取資金。
第五條 每一個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不足十億元,下一年度應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繼續(xù)提取資金。
第六條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jiān)會”)會同財政部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適當調整本基金規(guī)模、資金提取和交納方式、比例。
第七條 本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理事會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本基金應當以專戶方式全部存入國有商業(yè)銀行,存款利息全部轉入基金專戶。
第九條 本基金資產與證券交易所資產分開列帳。本基金應當下設分類帳,分別記錄按本辦法第三條各項所形成的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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