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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外資并購審批制度的重構
一、現有外資并購審批制度的評析及革新原則的確立我國迄今為止尚無一部專門針對外資并購審批制度的立法,目前外資并購的審批工作主要參照現行外資審批制度執(zhí)行。而現行外資審批制度本身就存在諸多問題,表現在:(1)審批程序嚴格,無自動審批規(guī)定,所有外資項目都必須經過外資主管機構的批準,而且一旦審批內容有所變更,又必須報經原審批機構重新審批;(2)審批時間較長,又兼官僚式的拖延,工作效率低下;(3)審批部門、環(huán)節(jié)過多,報批手續(xù)復雜,而且還有不同地區(qū)、行業(yè)、項目乃至外資設立形式的差別,縱橫交錯、權限不一;(4)一部分審批權的下放,引發(fā)各地程序、寬嚴度不一的問題,特別是不少地方政府盲目追求引進外資的數量和規(guī)模,不惜超越權限范圍,出臺形形色色的“土政策”,實行所謂審批的“特事特辦”,常使外資審批制度形同虛設。
由此可見,現行外資審批制度并不具備現代市場經濟對審批制度的科學、高效與透明度的要求,其費時費事的繁雜程序、層層重疊的審批機構、權限不一的種種標準,不僅使審批效率大受影響。而且眾機構之同的內部協(xié)調以及審批結果的權威性也不一定有保障。況且,現行外資審批制度主要是在上世紀80年代針對“刨建式”外資進入而構建,并沒有考慮到外資并購的特性,所以生搬硬套到外資并購的審批上更顯矛盾重重。比如反壟斷本應是外資并購審批標準的關鍵部分,但現行外資審批制度顯然無所考慮,致使造成目前外資在許多行業(yè)占據壟斷或控制地位的嚴峻局勢。
毋庸置疑,各國實行外資并購審批制度的目的,皆是為能在最大限度的抑制外資并購對國內經濟的消極影響,從而促進國內經濟健康地發(fā)展。但是,缺乏科學的外資并購審批制度卻可能導致迥異的效果。所以,欲達外資并購審批制度趨利避害的功效,其本身的科學與合理至關重要,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寬猛相濟,適時調整。即在具體掌握其實質性標準和尺度時,一般都應注意避免走向過于寬泛或過于嚴格的兩種極端,而應適時地根據本國在特定時期的社會情況、經濟結構、企業(yè)制度、重點項目和技術發(fā)展水平的要求,建立起相應的外資并購審批制度,從而有效地保證該項制度的實施既符合本國經濟發(fā)展的既定目標,又使其消極影響得以減少到最低限度;
(2)繁簡得當,由繁趨簡。因為實質性標準的寬嚴固然決定著審批制度實施的結果,但程序的繁簡也會直接影響審批制度效能的發(fā)展,所以應隨著外資并購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國內抵抗經濟風險的能力增強,外資并購審批制度應走向規(guī)范化和效率化,包括審批期限縮短,審批機構與程序的簡化等;
(3)透明度原則。審批制度缺乏透明度是外商抱有怨言的重大缺漏,為此必須做到:無論是國家層次還是地方層次的外資并購審批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審批程序,都應公開,透明,以求法的公平、公正目標。
二、現有外資并購審批制度的革新
筆者認為外資法應對外資審批制度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統(tǒng)一適用外資創(chuàng)建和外資并購,而對于外資并購審批的特殊問題,應作出專門規(guī)定。具體的講,包括外資并購審批機構、審批標準、審批種類、審批程序等。
(一)外資并購審批機構由復合制向單一制轉變
對于外資并購的審批機構,英國《公平交易法》規(guī)定為公平交易局,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定義為聯邦卡特爾局。這些國家主要是有自由化的市場經濟和有序的競爭規(guī)則的基礎,所以將國內并購與外資并購的審批統(tǒng)一于國家反不公平競爭機構負責。而我國具體國情決定對國內并購與外資并購必須適用不同審批制度,這引致審批主管機構的當然有別。即國內企業(yè)并購的審批以反不公平競爭機構為主,而對外資并購的審批機構應以外資主管機關為主。外資法應對外資并購審批機構的審批和管理的具體權限作出詳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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