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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場域中的三重權力互動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近半個多世紀以來的國家權力在鄉(xiāng)村的日益深入與近20年村落社區(qū)自治權的迅速成長造成了村莊場域開始出現(xiàn)前所未有的國家—村莊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權力互動構架。其中國家權力通過宏觀制度的導入和鄉(xiāng)政權力發(fā)揮對村莊的控制和滲透;村莊精英在村落場域的三重權力結構中,居于承上啟下的中介地位,構成村莊三重權力互動的交叉點和集合部;廣大村民則掌握著村級治理權的所有權,但又必須委托給村莊精英們特別是體制內精英行使,在實踐中,村民對村治的所有權往往落不到實處。隨著《村委會組織法》的頒布和貫徹實施,特別是村民委員會選舉在全國范圍內大規(guī)模展開和村民代表會議的進一步完善村落場域三重權力結構非均衡狀況正逐漸改變。
關鍵詞:村莊精英 國家權力 村民
一、問題的提出與立論
村莊政治是理解中國政治和鄉(xiāng)村社會性質的重要領域,而對村莊權力分析則是理解村莊政治的基礎。近半個多世紀以來的國家權力在鄉(xiāng)村的日益深入與近20年村落社區(qū)自治權的迅速成長造成了空前復雜的權力互動呈現(xiàn)于村莊場域,構成了中國底層農村政治的動態(tài)的和主要的層面,因而成為理解村莊政治拼圖的關鍵和衡量農村政治發(fā)展發(fā)展水準的重要標尺,也就自然成為近年鄉(xiāng)村治理研究領域的熱點。一些學者嘗試運用當下流行的理論或方法去分析村莊場域的權力互動,比較成功的是國家——社會”關系與市民社會的分析框架。
實際上,國家——社會關系與市民社會理論不僅是村莊權力分析也是農村政治發(fā)展甚至整個中國社會轉型與變革的主導研究工具。起初,人們強調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相互獨立,對“市民社會”的倡導不遺余力。隨著討論的進一步深入,人們逐漸超越了這種簡單化的模式。周其仁對中國農村產權的研究雖未完全擺脫這種簡單化框架,但他已強調了村莊與國家之間的交易和博奕,強調彼此間的日;。 越來越多的研究者注意到,國家與社會之間并不是簡單的零和博奕,二者并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長的關系。這樣一種研究視角使人們對國家與社會關系的探討大為深入。 而美國的簡·奧伊(Jean Oi)在其名著《當代中國的國家與農民》一書中,自稱她并不過于關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力量消長,而是更樂于討論二者之間的互動方式。 這就將“國家—社會”范式推向一個新的深度。
崔之元針對時下流行的“國家—市民社會”的兩層分析法,又提出了三層分析法,即“上層”(中央政府)、“中層”(地方政府和新興資本大戶)、“下層”(廣大掙工資謀生的老百姓)。崔之元認為,從中央政府與普通民眾的“上下聯(lián)盟”來制約“中間層”地方精英的離心傾向,只是“上中下”三者良性互動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另一個環(huán)節(jié)是“中間層”對“上層”過度集權的制約。 有學人則進一步運用崔之元的三層分析法,對中央、地方政府、民眾三者在村民自治的決策過程在各自發(fā)揮什么樣的作用進行了初步研究,認為現(xiàn)階段要優(yōu)化中國的政策,須建立一套中央、地方政府、民眾三者健康互動的良性機制。 仝志輝、賀雪峰則把三層分析更加細化和微觀化。他采用“治理精英—非治理精英—普通村民”的三層分析工具,把分析的對象縮小到村莊這一微小的景觀之中了。借助這種三層分析法,他認為可以理解當前村莊權力運行的狀況特別是村級權力的合法性狀況。
上述研究已達到相當深度,但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要么是僅僅對某一個村莊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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