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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規(guī)定
消防安全規(guī)定1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區(qū)級機關辦公樓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實保護機關工作人員的生命和單位財產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度,實現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一、組織領導
區(qū)級機關兩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為主任,成員由區(qū)委、區(qū)人大、區(qū)政府、區(qū)政協(xié)辦公室綜合科科長,機關后勤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基建房產科科長組成。區(qū)級機關各單位應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確定本部門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并明確分管領導,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
二、消防安全責任制
(一)機關各部門防火工作,要堅持貫徹消防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的具體工作由分管領導全面抓好落實。
(二)各部門責任人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要求管理好本部門辦公樓、樓層、辦公室的消防安全,確定各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兩大院消防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由機關事務管理局后勤服務中心負責。
三、火災預防
(一)各機關單位必須根據《消防法》規(guī)定配備好消防設施、滅火器等,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設備設施性能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準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門應經常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限患整改的復函報公安消防機構。
(三)機關辦公樓內電力配電間、總機房、汽車庫、空調機房、計算機房、檔案資料室、財務室、儲藏室、文印室、監(jiān)控室等部位為防火、防爆重點部位。上述重點部位的管理部門要嚴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實安全措施,明確防火責任人,重點部位禁止煙火、禁止無關人員入內。
(四)機關辦公樓要安裝用電設備(包括臨時性用設備)均需要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并由專業(yè)人員位線和安裝,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變動電器線路和電器設備,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電熱取暖設備。按規(guī)范調換熔斷絲,不得任意加大加粗。嚴禁隨意控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五)辦公樓內廢紙雜物,應到指定地點焚燒或處理,嚴禁在辦公室和大樓通道等處焚燒。
(六)禁止亂扔煙蒂。嚴禁將液化氣等易然、易爆危險物品帶入機關辦公樓。
(七)各辦公室使用的電器設備,必須按照操作使用說明書中的“安全須知”、“注意事項”所述正確使用。當人離開或下班時必須斷開電源,防止長期通電引起電器發(fā)熱燃燒。
(八)采用多種形式對干部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讓干部職工掌握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四、火災撲救
(一)機關辦公人員或保安發(fā)現火警均有義務迅速向消防隊報警。應講清起火地點、單位、火勢情況,并通知相關領導。(消防報警119)
(二)起火單位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生命和重要設備、物資,并派人接應消防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三)參加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火場總指揮的統(tǒng)一指揮。
五、獎勵與處罰
各部門要加強領導,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確保安全。對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規(guī)定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消防安全規(guī)定2
1、違章亂拉臨時線路并靠近易燃或可燃物,絕緣性能低短路造成火災。
2、違章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電熱器、造成電路超負荷引起火災。
3、焚燒信件等雜物,失去控制或遺留火種,引燃周圍可燃物造成火災。
4、在床上燃點蠟燭,不慎引燃周圍可燃物造成火災。
5、臥床吸煙或將煙頭、火柴梗未熄滅亂扔,引燃周圍可燃物釀成火災。
6、違章使用各種灶具,引燃周圍可燃物釀成火災。
7、實驗課實驗中違反實驗操作規(guī)程,導致電氣設備或線路超負荷,造成火災。
8、電氣設備老化,超負荷用電造成火災。
9、建筑物或設備接地不良,雷擊引起火災。
消防安全規(guī)定3
一、為加強單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管理,防止各類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二、凡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部門,應辦理有關證件,做到手續(xù)、證件齊全有效。
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有關從業(yè)人員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培訓合格。
四、消防工作職能部門每月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使用、儲存場所進行一次檢查,各相關部門每周檢查一次,班組每日檢查一次,在崗人員應堅持班前、班后自查,班中巡查,發(fā)現隱患應及時匯報、整改。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部門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筑和場所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布局和《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規(guī)范的要求;
2、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3、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4、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消防設施并定期保養(yǎng)、校驗;
5、易產生靜電的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并定期檢查;
6、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從業(yè)人員必須經消防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倉庫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驗收合格后才可使用,并滿足如下要求:
1、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備,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2、應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3、不得超量儲存。
七、保管員應加強出入庫管理,做到物品擺放整齊、標識清楚、標物相符。
八、倉庫保管員每日對庫存物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1、檢查火、電源;
2、檢查堆垛是否穩(wěn)固;
3、檢查有無使用電冰箱存放易燃液體等化學物品現象;
4、檢查貨物,主要是檢查貨物包裝有無破損滲漏或膨脹變形,穩(wěn)定劑是否充足,物品有無潮解、熔化或風化變質,重點物資應重點檢查;
5、檢查庫內環(huán)境,主要是檢查庫房是否漏雨、積水,庫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所存貨物的危險特性要求;
6、檢查消防設施器材。
九、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作業(yè)前應滿足以下要求:
1、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運輸工作的駕駛員、押運員以及相關人員,必須經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崗位消防知識、專業(yè)知識培訓,憑崗位資格證書上崗作業(yè);
2、駕駛員、押運員對所運輸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了解其化學和物理性質,掌握應急處理措施,操作時穿戴好相應的防護用品;
3、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準運證件;
4、出車時各種證件(駕駛證、準運證、行駛證及培訓合格證等)應攜帶齊全;隨車攜帶的.遮蓋、捆扎、防潮、消防器材等工具必須齊全、良好,車廂內應清掃干凈、干燥,不得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互抵觸的殘留物;同時必須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發(fā)現故障必須排除后方可投入運行;,,
5、運輸應對天氣有所選擇。
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1、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必須遵守消防、交通、治安等法規(guī);
2、裝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應對行車路線認真選擇,盡可能選擇寬闊平坦的道路,避開繁華鬧市集鎮(zhèn);
3、押運人員必須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車上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并嚴禁吸煙,且不得攜帶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物品;
4、運輸過程中天氣變化,應根據貨物特性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5、根據車輛裝載情況,途中應經常停車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6、運輸途中駕駛員必須保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不得疲勞駕駛,停車時隨車人員要負責車輛和貨物的看護;
7、車輛涉水時,應停車查看水深、流速及水下路面等情況,通過后應輕踏剎車慢行一段路,以保證車輛制動系統(tǒng)良好;
8、通過鐵路交叉路口及復雜路面時,要“一慢、二看、三通過”,遇有視線不清,路面情況不明和無信號或無人管理的路口,應停車查明后方可通過;
9、途中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等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
10、在雨、雪、風、霧視線較差的天氣行車或通過泥濘、積雪、結冰、坡陡、狹窄等危險路段或遇有警告標志時,車輛的時速不得超過15km,并避免使用緊急剎車或急速轉向,與同方向行駛的車輛之間應保持不小于30m的距離;
11、通過涵洞或橋梁要注意限量和限高標志,對標志不清或有懷疑時,要停車查明,通過時要降低車速,與前車之間保持不小于20m的距離;
12、正常行駛途中,車輛不準脫檔、熄火滑行,非緊急情況下不準緊急制動或急轉彎;
13、運輸過程中不準人為向汽車發(fā)動機直接供油;
14、車輛發(fā)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嚴禁明火照明作業(yè);
15、車廂內攜帶備用燃料時,嚴禁使用塑料桶盛裝,且必須與所裝貨物性質無抵觸,并進行有效隔離;
16、液化石油氣槽車、汽油罐車不準攜帶其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當罐體液溫達到40度時,應采取遮陽、罐外潑水降溫等安全措施;
17、運輸途中發(fā)生貨物包裝損壞影響安全、貨物散失、泄露等情況時,必須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進行應急處理;
18、貨物運輸、裝卸過程中,一旦發(fā)生事故,應立即組織搶救,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并負責保護現場,如實匯報事故經過。
消防安全規(guī)定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高等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駐校內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jiān)督高等學校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對高等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加強消防監(jiān)督檢查,指導和監(jiān)督高等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chuàng)新;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xié)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xié)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xié)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jiān)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jiān)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jiān)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jiān)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jiān)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yè);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駐校內其他單位在校內和學校、校內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xù)的校內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申報,協(xié)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xié)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xié)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校內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除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fā)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下列單位(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y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托兒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內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車庫、油庫、加油站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tǒng);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jiān)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十一)其他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yè)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xù)。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guī)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嚴格管理、規(guī)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學校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xù),落實現場監(jiān)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內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jiān)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fā)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
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xié)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tǒng)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fā)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填發(fā)《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校醫(yī)院、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文物古建筑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fā)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yè)整改。
第三十三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guī)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guī);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guī)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七條 學校二級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guī)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學校、二級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xié)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四十條 學校實驗室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將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產地和儲備等內容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fā)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tǒng)、滅火系統(tǒng)、自動報警系統(tǒng)、防排煙系統(tǒng)、消防通訊系統(tǒng)、消防監(jiān)控系統(tǒng)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顚S、統(tǒng)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懲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或者發(fā)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yōu)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依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條 本規(guī)定所稱學校二級單位,包括學院、系、處、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規(guī)定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
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本規(guī)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jiān)督部門負責監(jiān)督。
第二章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guī)范的消防規(guī)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
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tǒng)必須保證完好適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yǎng)。
船舶要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zhí)行各項安全規(guī)定,供油系統(tǒng)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于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zhí)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和交通部門關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guī)定。
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消防監(jiān)護。
第十條油船要嚴格執(zhí)行有關安全規(guī)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
(三)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tài);
(四)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要制定發(fā)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并定期演練;
(二)不得搭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及有關規(guī)定允許和港務監(jiān)督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并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旅客用過的臥具經檢查后,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臥具間。
第十二條客滾船防火要執(zhí)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guī)定,并要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車輛上船后要采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fā)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fā)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zhí)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guī)定》。
第十五條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jiān)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準,并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
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船舶明火作業(yè)要執(zhí)行國家標準《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yè)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船舶明火作業(yè)實行審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yè)由港務監(jiān)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備案;
明火作業(yè)審批人員應具備防火防爆專業(yè)知識。審批前,審批人員要對作業(yè)現場進行檢查,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業(yè)條件,方可批準作業(yè);
(二)明火作業(y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yè)范圍,超過作業(yè)時限;
(四)明火作業(yè)完畢,作業(yè)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yè)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并取得港務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fā)的消防法令和規(guī)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對船員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七)負責消防安全獎懲事宜。
第二十條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消防法規(guī)和各其消防管理規(guī)定;
(二)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認真執(zhí)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四)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并認真作好記載;
(八)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xié)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發(fā)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并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船舶在航行中發(fā)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并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jiān)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船員在火災警報發(fā)出后,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鐘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fā)出后五分鐘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采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客船發(fā)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fā)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jiān)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
船舶火災由港務監(jiān)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后,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并積極協(xié)助滅火。
第三十條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執(zhí)行本規(guī)定和消防規(guī)章制度,積極整改火險隱患成績顯著,一年內未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的;
(二)能及時發(fā)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fā)生的;
(三)在危急時刻,防止了火災、爆炸事故的發(fā)生,或發(fā)生火災后能及時報警、撲救,減少損失的;
(四)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fā)明創(chuàng)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jiān)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擅離職守或失職、違章作業(yè)造成火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在禁煙場所違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yè)的;明火作業(yè)審批不當的;
(五)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尚未造成后果的;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的;
(六)不按規(guī)定配備滅火器材,藥劑過期不及時更換,使用未經船舶檢驗部門或消防監(jiān)督機構認可的消防產品的;
(七)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guī)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一九xx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發(fā)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規(guī)定6
一、學校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校長是消防安全責任人,主管副校長是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擬訂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的檢查、監(jiān)督和隱患整改工作。
二、學校治保會是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治保會成員和學校電工是兼職消防管理員,分工負責各功能樓的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填寫《安全檢查記錄表》,發(fā)現問題,必須及時報修。
三、治保會要建立消防器材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并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維修檢查。
四、學生處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掌握用電常識、滅火常識和報警;制定學生宿舍應急疏散預案,使學生明確疏散逃生路線等常識。
五、辦公室負責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等工作。
六、化學實驗室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存儲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一旦發(fā)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八、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xx市第一中學
消防安全規(guī)定7
1、各校要成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學校義務消防隊。在人員變動時,及時調整,保證組織健全。
2、認真組織師生學習、宣傳《消防法》,要利用校廣播站、黑板報、宣傳櫥窗、班隊活動等途徑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師生掌握正確使用電氣、液化氣等知識,教育學生不玩火,以及安全逃生的辦法。
3、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討論、檢查、布置、總結本校消防安全工作。
4、定期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政治、業(yè)務,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在學校擴建、裝修時,同時考慮消防安全:對消防重點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完好。
6、時時刻刻保持高度警惕,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fā)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安全,一旦發(fā)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滅火搶救。
7、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學校確定將檔案室、保管室、圖書館、閱覽室、儀器室、電腦室、語音室、體育器材室、食堂、多媒體教室列為消防重點要害部位。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設立禁火標志,嚴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煙,一旦發(fā)現,要立即制止。
(3)根據有關規(guī)定,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滅火機,要放在明顯的地方。義務消防員要學習、掌握一般的消防知識,會正確使用滅火機,會報警。經常檢查滅火機,健全保養(yǎng)制度,如發(fā)現過期,要及時更換藥劑。
。4)學校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的使用情況,不準亂拉臨時電線,經常宣傳安全用電知識。
。5)電腦室管理人員、各辦公室內教師在啟動電腦、空調、電熱臺板等設備時,先檢查線路、插頭的'安全情況,使用結束時,要切斷電源。
(6)儀器保管員不準在儀器室里做演示實驗,易燃劇毒物品堅持嚴格審批專人領用,多余回收。
(7)圖書室、體育器械庫房的保管員打開門窗時,要保持室內有人,人離開時,隨時關好門窗。嚴禁火種入內。
(8)班主任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班務工作計劃,積極配合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教育學生不要玩打火機,不玩煙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8、學校要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演練。
9、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貢獻者,報請學校給予獎勵。對因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者,報請學校給予行政處罰。
消防安全規(guī)定8
消防安全責任
醫(yī)院應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醫(yī)院的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tǒng)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醫(yī)院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管理人員及部門
醫(yī)院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yī)院應當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一級醫(y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于1人,二級醫(y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于2人,三級醫(yī)院應確定專(兼)職人員不少于3人。
各科室、獨立的門診部、衛(wèi)生所(室)、診所應當確定專(兼)消防管理人員,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負責檢查和整改本科室、本場所火災隱患。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防火巡查
醫(yī)院應當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并明確巡查的重點和人員。
醫(yī)院住院樓(部)、門診部等白天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樓(部)、急診部夜間應當至少開展兩次防火巡查,其他場所每日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樓(部)、門診部、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發(fā)電機房、配電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五)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對巡查中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防火檢查
醫(yī)院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有各部門、各科室負責人參加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醫(yī)護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七)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fā)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督促整改。
消防控制室、設施維保檢測及安全評估
醫(yī)院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醫(yī)院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保、檢測,單項檢查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全面檢測1次。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保存竣工后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系統(tǒng)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醫(yī)院,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標識化管理
醫(yī)院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等應實行標識化管理。
消防設施設備及器材要設置規(guī)范、醒目的標識并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樓層顯著位置應設置本樓層疏散指示圖,在病房門后應設置疏散逃生線路示意圖;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應設置消防警示、提示標識;在主要消防設施設備上應張貼維護保養(yǎng)、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yǎng)、檢測情況。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醫(yī)院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醫(yī)護人員上崗前、轉崗前應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醫(yī)護人員應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醫(yī)院對入院治療的病員和陪護人員應及時開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志愿消防隊
醫(yī)院應建立志愿消防隊伍,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于本單位從業(yè)人員數量的30%,并能保證每班次隨時能夠出動足夠的滅火救援力量。志愿消防隊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并定期開展訓練。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
醫(yī)院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各科室、住院部、門診樓、藥品庫房、實驗室、供氧站、高壓氧艙、膠片室和鍋爐房、配電房等應分別制定針對性的預案。預案應明確每班次每崗位的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任務分工和職責要求,并定期組織演練。
禁止性條款
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自使用未經消防驗收或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及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建筑、場所;
(二)違規(guī)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
(三)采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作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筑;
(四)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五)鎖閉、遮擋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六)違規(guī)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病房樓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七)私拉亂接電氣線路,使用非醫(yī)療大功率用電設備;
(八)室內吸煙和違章使用明火。
(九)在門診樓、住院樓(部)的外窗設置鐵柵欄等障礙物。
消防安全規(guī)定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進一步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安全,保護學校公共財產和群眾財產的安全,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生產和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全校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顒踊蚬ぷ鞯娜藛T,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投入”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分級管理責任制。學校和各處室要逐步加大對消防安全工作的投入。
第四條消防安全是教學、科研、生產等各項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處室要把消防安全工作與教學、科研、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同時預算,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第五條各處室和個人都有維護學校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滅火的義務。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校長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校領導為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人。
第七條學校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主管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處室分管保衛(wèi)工作的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保衛(wèi)處,辦公室主任由保衛(wèi)處長擔任。
第八條保衛(wèi)處消防崗位人員,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處室成立相應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本單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
第三章各處室職責
第十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機關和各處室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處室主要領導為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各處室應明確一名副職為消防責任人,確定一名科級領導具體負責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各處室要制定相關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十二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各部門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建立一支不少于8人的義務消防組織,學生班、車間、班組設2—3名義務消防安全員。
第十三條要經常對職工、學生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教工、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達到"四懂"、"四會"(四懂:懂火災的危險性,懂預防措施,懂撲救方法,懂逃生知識。四會: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險肇事故,會報警,會組織逃生)。
第十四條經常組織本單位的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對消防和保衛(wèi)部門提出的`消防工作整改意見,認真組織落實。
第十五條對所轄重要部位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置消防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查、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禁止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堆放物資,保證本單位的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七條協(xié)助消防、保衛(wèi)部門處理火警事故,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八條積極完成消防、保衛(wèi)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消防工作任務。
第四章學校保衛(wèi)處職責
第十九條學校保衛(wèi)處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學校日常消防工作的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對各處室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fā)現火險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二條負責學校教學樓消防安全監(jiān)控室的值班工作,發(fā)現險情及時處置,負責消防安全監(jiān)控室設施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幫助各處室對義務消防組織和消防安全員進行消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
第二十四條建立防火檔案,明確學校防火的重點部位,建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五條負責學校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協(xié)助公安機構調查火災、火警事故。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各處室或學校,對符合下列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一)對消防工作認真負責,及時發(fā)現、消除火險隱患,避免了可能發(fā)生的火災事故的;
。ǘ┌l(fā)現放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
。ㄈ┓e極撲救火災,做出較大貢獻的;
。ㄋ模⿲ο拦ぷ魈岢隹尚行愿倪M意見的;
(五)在消防工作方面取得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二十七條凡有下列情況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jié)輕重,由本單位或學校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ㄒ唬┕ぷ鞑回撠煟秒x職守或違章作業(yè)造成火災事故的;
。ǘ┕室馄茐南榔鞑、設施的;
。ㄈ⿲Ψ阑鸢踩珯z查中發(fā)現的隱患或問題,經指出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ㄋ模┢渌`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此規(guī)定由校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規(guī)定10
1.不帶火柴、打火機等火種進入校園,也不帶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物品進入校園。
2.實驗課需要使用酒精燈和一些易燃的化學藥品時,要在老師的'指導下進行,并且嚴格按照操作要求去做,時刻小心謹慎,嚴防發(fā)生用火危險。
3.打掃衛(wèi)生時,要將枯枝落葉等垃圾作深埋處理或送往垃圾站場,不要采取點火燒掉的辦法。
4.不要私自亂拉電線,避免電線穿行于可燃物中間。
5.使用電器要有人看管,必須人走斷電。
6.離校前要檢查電燈是否關閉。
7.嚴禁床上吸煙、室內亂扔煙頭、亂丟火種。
消防安全規(guī)定11
第一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商店的上級主管部門對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商店必須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對本店的消防工作負責,可有一名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營業(yè)部、班(柜)組應設防火負責人,崗位設消防安全員。推行安全目標管理,實行逐級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五條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單位要配備專職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備兼職防火人員
第六條 商店必須建立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義務消防組織,分工明確,定期開展活動和演練。
第七條 承包經營的商店(場),在承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在承包期間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guī)。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第八條 商店防火負責人職責:
(一)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ǘ┙M織制定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劃分防火責任區(qū)域,指定區(qū)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責任制和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ㄈ⿲β毠みM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業(yè)務技術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滅火技能;
(四)制定本單位滅火應急方案,組織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演練,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開展防火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問題,整改事故隱患;
。┙M織撲救火災,協(xié)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發(fā)生火災的原因,嚴肅處理;
。ㄆ撸┒ㄆ诳偨Y本店(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九條 營業(yè)部、班(柜)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ㄒ唬┴撠煴矩熑螀^(qū)內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zhí)行有關消防安全法規(guī)、制度,組織學習防火文件、材料,落實崗位消防責任制;
(二)定期檢查,養(yǎng)護消防設備、器材;
。ㄈ╇S時檢查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及時糾正違章現象,發(fā)現火險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領導匯報;
(四)發(fā)現火災,應即組織撲救。
第十條 崗位消防安全員職責:
。ㄒ唬┱J真學習、執(zhí)行有關消防法規(guī)、制度;
(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主動清查事故隱患;
。ㄈ┦炀氄莆毡締挝谎b備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ㄋ模┌l(fā)現火災,立即進行撲救。
第二章 火源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在柜臺、堆貨場所、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條 經營化學品、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嚴禁安裝火爐和使用明火。經營一般商品的商店(場)內確需安裝火爐或使用明火時,必須經商店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馉t實行專人管理,周圍一米范圍內不得堆放可燃物,爐門前應設灰檔,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準用汽油等易燃液體引火,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
。ǘ┗馉t煙筒安裝要嚴密,并與商品、柜臺、貨架、電線及可燃屋檐、門窗、頂棚等保持一定的距離,或用不燃材料隔開;
(三)確需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必須指定專人監(jiān)護,清除周圍十米范圍內的可燃物,備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保護措施,作業(yè)結束后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
。ㄋ模┦褂孟灎T、油燈照明時,要放置安全地點,做到人離火滅。
第十三條 商店附屬的倉庫和堆貨區(qū),應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和商業(yè)部發(fā)布的《商業(yè)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四條 使用鍋爐、爐灶、火炕、火墻、液化氣等,需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定,并指定專人管理。
第十五條 設有辦公室、休息室、業(yè)務洽談室的零售商店(場)要加強對煙頭、煙灰、火柴桿的管理,堅持做到“吸煙三不落地”。
第十六條 商店設有的電工房、木工房、廣告室和服裝、食品加工車間、修理部等,要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確防火負責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章 電源管理
第十七條 商店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的電料及保險裝置。生產、營業(yè)性用電線路必須與照明用電線路分開,下班時必須切斷生產、營業(yè)性用電電源。
第十八條 商店要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設備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徹底檢查一次,發(fā)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不安全情況,要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九條 經營各種電器的柜組,要制定安全測試方法,測試所用電源必須是生產性或營業(yè)性電源,不得是照明性電源,測試完后要及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條 嚴禁在柜臺內、附屬倉庫、堆貨場地,安裝使用電爐、電熱杯、電飯鍋、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第二十一條 消防用電必須設專用線路,不得同其他線路相聯,并經常檢測,隨時保持安全暢通。
第四章 建筑及場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裝修,必須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⒐ず,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嚴格執(zhí)行,尤其要加強非營業(yè)時間的值班、巡邏制度,不能出現空檔。按其規(guī)模和有關規(guī)定配備責任心強、能處理應急情況的值班人員,建立值班檔案。值班巡邏人員要配備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漏班;班與班之間要辦理交接手續(xù)。單位領導要帶班、查班。
第二十四條 商店經營油漆、農藥、汽油、酒精等化學品時,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經營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時,要懂得商品特性和滅火辦法,必須分柜出售,遠離其他商品柜臺,并備有滅火器材,嚴密監(jiān)視,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 商店每天停止營業(yè)后,必須對營業(yè)場所進行徹底清查、打掃,清除包裝等易燃品,關閉好門窗處理好火源、電源,辦妥交接手續(xù)后,有關人員方可離開。
第二十六條 不準在堆貨場所停放、修理汽車,不準在非正式油庫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準存放液化氣罐。
第二十七條 包裝物料要有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及時清理、打掃、處理。嚴禁在樓梯、通道處堆放商品和雜物。
第五章 消防設備、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店要根據有關規(guī)定配齊、配足消防設備、器材。消防給水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壓力不足的要設增壓泵。
第二十九條 大中型商店和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商店,應按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標準安裝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裝置。
第三十條 消防設備、器材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暢通。
第三十一條 配備消防器材要與附近商品性質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和取用方便的地點,嚴禁挪作它用,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
第六章 火災撲救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商店及附屬倉庫一旦發(fā)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撲救,同時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對發(fā)生的火災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和單位領導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絕執(zhí)行的視情節(jié)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或在撲救火災中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商業(yè)主管部門可依照本規(guī)定對所屬商店(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也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商業(yè)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商業(yè)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發(fā)布的《商業(yè)基層商店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規(guī)定12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確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專業(yè)人員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明確消防工作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建立志愿消防隊,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開展防火檢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實,是否發(fā)現并及時消除隱患;
(三)護理人員、保安、電工、廚師等員工是否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療養(yǎng)室、病房、活動室、廚房等重點部位防火工作落實情況;
(五)消防設施設備運行和維護保養(yǎng)情況;
(六)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況;
(七)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和燃氣管道、液化氣瓶、灶具定期檢查情況,電氣線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護措施;
(八)廚房灶臺、油煙罩和煙道清理情況;
(九)火災隱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對發(fā)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三、落實每日防火巡查。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養(yǎng)老機構還應當組織夜間防火巡查,且不應少于兩次,做好巡查記錄,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有無玩火、違規(guī)吸煙和違章動用明火現象,使用蚊香、蠟燭、煤爐時是否落實防護措施;
(二)有無違規(guī)用電,使用電熱毯、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熱器具;
(三)消防設施設備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是否被遮擋、損壞;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守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六)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對巡查中發(fā)現的問題要當場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備消防設施器材。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yè)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置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建筑,應當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務對象住宿和主要活動場所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配備應急照明和滅火器。
五、加強消防設施管理。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yǎng),每月出具維保記錄,每年至少全面檢測一次。
六、嚴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yè)特有工種職業(yè)資格證書,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兩人,在值班時間嚴禁脫崗、擅離職守。
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動控制設備應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tǒng)應當設在自動狀態(tài),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啟動開關應當處于自動位置(通電狀態(tài))。
消防控制室應當在明顯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應急處置程序。值班人員接到火災警報后,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確認火災后,立即確認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tài),同時撥打“119”報警,并立即啟動單位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
七、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針對特殊服務對象特點,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場所、重點部位的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置醒目的標識,并標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對所有員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新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員工應當了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預案并開展消防演練。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負責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并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結合單位實際,對特殊服務對象制定專門疏散預案,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及其職責,并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組織演練并及時修改完善預案。除組織有自理能力的服務對象有序疏散外,對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原則上應當安排在建筑較低層和便于疏散的地點,并逐一明確疏散救護人員。
十、禁止行為。
(一)嚴禁使用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建筑、場所;
(二)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動的建筑;
(三)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四)嚴禁在起居室、療養(yǎng)室、病房內吸煙、使用明火;
(五)嚴禁在起居室內使用電熱毯、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設備;
(六)嚴禁鎖閉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
(七)嚴禁在活動室、療養(yǎng)室、病房的外窗設置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
(八)嚴禁違規(guī)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九)嚴禁埋壓、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設備。
消防安全規(guī)定13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屋租賃的消防安全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各方合法權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guī)定》,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房屋租賃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出租人負責。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和要求的房屋。
建筑物由所有權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xié)議,監(jiān)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承租人、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當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屬消防設施、設備,自覺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及出租人的監(jiān)督檢查,杜絕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出租房屋所在地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安全巡查,發(fā)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措施;
(三)對管理區(qū)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五)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并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六)對初起火災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六條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條件:
(一)本市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間及公共部位應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每一承租戶應至少配備1具滅火器(每具滅火器的規(guī)格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應滅火級別水系滅火器);鼓勵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標準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并配備滅火器;
(二)室內電器產品的安裝、線路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的其他標準和要求。
第七條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實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車輛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四)超負荷用電,安裝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五)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本規(guī)定自20xx年11月20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規(guī)定14
為加強工業(yè)園區(qū)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的發(fā)生,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下統(tǒng)稱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芳耙兹嘉锲穫}庫的負責人應當經相關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五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六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七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八條、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九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第十條、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十一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十三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十五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十六條、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十八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十九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二十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二十一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二十二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園區(qū)消防管理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
第二十四條、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五條、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六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二十七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對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二十九條、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消防安全規(guī)定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市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的消防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重慶市消防條例》和《重慶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等消防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精神,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全市各類公辦、民辦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學校、職業(yè)技工中學、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班)等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循我國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機構,配備消防專兼職干部,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應與學校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活動統(tǒng)籌安排,納入學校整體發(fā)展規(guī)劃。學校要加大對消防工作的經費投入,落實日常消防工作經費和消防設施專項經費,并確保每年按一定的比例遞增。要加強消防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定期更換消防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
第五條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各區(qū)縣教育局、各系統(tǒng)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領導機構,應督促學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管理工作。市教委安全穩(wěn)定辦公室具體實施全市教育系統(tǒng)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學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實施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教委文明單位和安全文明校園的評審內容。
第六條各地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學校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要加強與學校的聯系,積極配合和推動學校做好各項消防安全工作,可根據需要確定學校消防工作聯系人,參與、指導學校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學校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組織管理機構,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應由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學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門(保衛(wèi)處、科或辦公室)是消防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學校應組建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伍。
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應當每季度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勢分析會,研究解決學校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消防工作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為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校(園)長為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實施和組織學校的消防管理工作,管理人應定期向責任人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瀼貓(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ǘ┙Y合實際制定學校安全管理規(guī)定,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組織體系,逐級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
。ㄈ┡鷾屎蛯嵤┠甓认腊踩ぷ饔媱潱瑸橄腊踩峁┍匾慕涃M保障;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
。ㄋ模┙M織開展學生、教職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五)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M織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九條學校消防工作主管部門(保衛(wèi)處、科或辦公室)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落實上級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務,結合實際制定學校安全管理規(guī)定;
。ǘ┚唧w承辦學校消防工作會議,組織學習消防政策法規(guī),分析和通報學校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督促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ㄈ┌凑找(guī)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會同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門,每半年對學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ㄋ模┌l(fā)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要落實整改措施并確保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重大消防問題要及時向管理人報告;
。ㄎ澹┚幹茰缁鸷蛻笔枭㈩A案并組織實施,記錄有關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完善消防檔案;
。┛偨Y、交流學校消防管理工作經驗,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學校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專職或義務消防隊職責
。ㄒ唬┦煜け拘缁稹⑹枭㈩A案和本人在義務消防組織中的職責分工;
。ǘ┌凑毡拘5腵管理規(guī)定進行防火檢查,并做好記錄,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
。ㄈ﹦褡韬椭浦惯`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ㄋ模┌l(fā)生火災時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服從現場指揮,積極參與撲救火災,疏散人員,救助傷患,保護現場工作。
第三章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應建立完善消防組織,形成消防安全網絡。學生(教職工)宿舍、辦公樓、教學樓、食堂(廚房)等場所要落實消防安全員。設有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單位,應配備具備相應資格的操作、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以下單位或部位(場所)應確定為學校的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ㄒ唬w育館、禮堂、報告廳、學生活動中心、食堂(飯店)等人員聚集場所;
。ǘ⿲W生(教職工)集體宿舍、校內賓(旅)館、招待所;
。ㄈ﹫D書館(閱覽室、資料室)、各類檔案室;
。ㄋ模┲攸c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倉庫;
。ㄎ澹┳兣潆姺浚ㄩg)、鍋爐房;
(六)網絡管理中心、計算機管理中心;
。ㄆ撸┫揽刂浦行摹⑾浪梅浚
。ò耍┢渌鼘ο腊踩兄卮笥绊懙牟课。
第十三條學校要妥善處理好防火與防盜的關系,統(tǒng)籌兼顧。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嚴禁以下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ǘ┰诎踩隹诨蛘呤枭⑼ǖ郎习惭b柵欄;
。ㄈ┰诮虒W、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ㄋ模┢渌绊懓踩枭⒌男袨。
第十四條學校應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房屋修繕項目審批制度。凡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工程施工前,應向消防部門申報,工程竣工后須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在校內舉辦大型集會、舞會、晚會、招生就業(yè)咨詢會等大型活動,主辦部門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職責,落實防火安全和應急疏散措施,并向學校主管部門(保衛(wèi)處、科或辦公室)申報審查;具有火災危險的,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行。
第十六條儲存、使用和銷毀危險化學品的,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規(guī)定與操作規(guī)程。危險化學品從業(yè)人員應持證上崗。
在教學、科研等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應做到安全存放、少量領取和少量存放,專人負責,規(guī)范操作,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器具。
第十七條學校應建立有機溶液回收處理制度,禁止將實驗中有機溶液、腐蝕性和放射性液體直接排放到下水管道內,應盛放于專門容器內,放置在指定地點,學校負責統(tǒng)一回收處理。
第十八條嚴格控制在民用冰箱內存放揮發(fā)性易燃液體浸泡的實驗標本,防止易燃氣體在冰箱內聚集,遇靜電火花引起燃燒爆炸。
第十九條禁止在校內使用易引發(fā)火災的電器設備(如‘熱得快’等)。對在防火重點部位違反安全用電規(guī)定的師生員工,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條學校應加強消防技防經費的投入,逐步建立技防監(jiān)控網。有條件的學校要建立技防報警中心和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結合。
第四章教育培訓和預案演練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充分利用各種消防安全教育資料,采用各種生動活潑的形式,針對不同學校、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并納入教學計劃。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落實消防宣傳人員。高等院校每個學院、系應確定消防宣傳人員。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經常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宣傳活動。
。ㄒ唬⿷獓@“119消防活動日”的主題內容,開展針對性強的消防宣傳活動;
。ǘ┮Y合重大節(jié)日、重要活動和季節(jié)特點(春防、冬防),利用橫幅、標語、板報、專欄、畫廊、校報(刊)、公益廣告和有線電視、廣播、網絡等傳媒,開展消防宣傳活動;
。ㄈ┮梦乃囇莩、知識競賽、夏令營活動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教育活動,組織師生到消防教育基地、消防隊(站)進行參觀學習,確保每名學生在小學、中學和大學各個學習階段參觀學習活動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根據學生不同年齡層次和特點,安排消防知識教育的內容和課時。
(一)幼兒園的消防知識教育應突出寓教于樂的特點,以簡單的疏散逃生技能、常見消防安全標志識別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園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一個課時;
。ǘ┬W的消防知識教育以火災報警、疏散逃生技能,常見消防安全標志識別,以及基礎消防安全教育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二個課時;
(三)中學(含中專、職校、技校)的消防知識教育以防火滅火基本常識、火災報警和疏散逃生等技能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三個課時;
。ㄋ模└咝#ê髮!⒏呗殻┑南乐R教育以消防法律法規(guī)、常見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現場急救和初期火災撲救等技能為主要內容,每名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消防知識教育不少于四個課時。
第二十五條寄宿制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職工,應當學習掌握學校防火、火災報警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知識與技能,學會現場急救和組織學生疏散逃生的方法。
第二十六條學校下列人員應定期到專門機構接受消防安全崗位培訓:
。ㄒ唬┫腊踩熑稳撕拖腊踩芾砣耍
。ǘ⿲#妫┞毾拦芾砣藛T;
。ㄈ┳詣酉老到y(tǒng)操作管理人員;
。ㄋ模┢渌勒辗梢(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制訂應急疏散與滅火預案,并明確以下內容:
。ㄒ唬┙M織機構(包括疏散引導組、安全救護組、通信聯絡組、滅火行動組等);
(二)接、報火警處置程序;
。ㄈ⿷笔枭⒌慕M織程序和措施;
。ㄋ模⿹渚瘸跗鸹馂牡某绦蚝痛胧
。ㄎ澹┩ㄐ怕摻j、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定期組織師生開展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練,確保每名學生在幼兒園、小學、中學和大學各個學習階段,參加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練不少于一次。
(一)幼兒園的消防演練以簡單疏散逃生為主;
(二)中小學(含中專、職校、技校)的消防演練以火災報警、疏散逃生為主;
。ㄈ└咝#ê髮、高職)的消防演練以火災報警、現場急救、疏散逃生、初期火災撲救為主。
第五章防火安全檢查
第二十九條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全面檢查。
第三十條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不同季節(jié)對消防安全重要部位進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没、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ǘ┦枭⑼ǖ、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ㄈ┌踩枭⒅甘緲酥尽闭彰、消防設施是否完好;
。ㄋ模┫榔鞑氖欠裨谖、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三十一條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根據《重慶市消防設施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定期對簡易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yǎng)。對設有火災報警、防排煙、自動滅火等系統(tǒng)的單(部)位,應由具有專業(yè)消防維保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保,并做好檢查保養(yǎng)記錄,同時送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三十二條學校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凡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整改;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限期整改;對暫時不能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應急防范措施,盡快落實整改。職能部門對火災隱患整改情況應進行復查,并向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或通報情況。
第六章消防制度與消防檔案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自身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實施。消防安全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緦W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ǘ┫腊踩逃、培訓和消防值班制度;
(三)消防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記錄:
。ㄋ模⿷笔枭㈩A案;
(五)宿舍安全用電管理;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防雷、防爆、防靜電管理;
。ㄆ撸┟骰鹱鳂I(yè)審批管理;
。ò耍┬陆ā⒏慕、擴建和內裝修工程消防申報制度;
(九)消防設施、器材維修保養(yǎng)管理;
(十)消防工作考評與獎懲管理等。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逐步建立消防電子檔案。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檔案內容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學校消防工作,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變化情況做到及時更新。
第三十五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W;靖艣r和消防重點部位情況;
。ǘ┙ㄖ锘蛘邎鏊┕ぁ⒏慕、擴建、使用或者開業(y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ㄈ┫澜M織管理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ㄋ模└黜椣腊踩贫龋
。ㄎ澹┫涝O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B毾狸、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ㄆ撸┬略鱿喇a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ò耍缁鸷蛻笔枭㈩A案。
第三十六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蚕罊C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
。ǘ┫涝O施檢查、維修保養(yǎng)記錄以及燃氣、電子設備(包括防雷、防靜電)檢測等記錄;
。ㄈ┗馂碾[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ㄋ模┫腊踩逃嘤;
。ㄎ澹┓阑饳z查與巡查記錄;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七)火災情況記錄;
(八)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20xx年11月23日頒布實施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本規(guī)定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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